刑事犯罪辩护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刑事犯罪辩护 企业工作人员行贿怎么处罚?

企业工作人员行贿怎么处罚?

来源:北京新精神活性物质律师   网址:http://www.xxlsxs.com/   时间:2021-11-19 16:11:17

分享到:0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那么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要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企业中个人行贿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公司集团行贿怎么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此外,在给单位行贿罪实施刑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刑罚方法的运用,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取消,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郭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为在相关招投标工程中顺利中标,分别送给招投标主管人员孙某某、张某某现金合计174800元及财物,因涉嫌行贿罪2013年9月27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为了能够顺利中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孙某某、张某某行贿,并最终中标。仅仅就中标行为而言,郭某行为似乎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为其中标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中标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也不属于不正当利益。然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属于不正当利益,而且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是不正当利益的范畴。此处所涉“不确定利益”,在本案之中,可以理解为在正常的招投标过程中,行贿一方有资格得到,但并不必然得到,或者说如果不行贿就可能得不到,或者不能及时得到,或者得到的利益与行贿后得到的相比较而言较少。本案中,如果郭某不行贿,应该说也是有一定的机会中标的,但通过行贿,使得中标的概率更大更确定。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行为必然损害了同样参与招投标过程的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由于行贿,使得行贿一方的“不确定利益”变为了“确定利益”,使得其他竞争者的“不确定利益”变为了“确定得不到利益”。这无疑有损于公平正义,破坏了正常竞争、优胜劣汰的经济发展环境。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行贿金额为174800元,尚未达到20万元以上的标准,且行贿对象为孙某某、张某某两人,非为向三人以上行贿,故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本案最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惩治了犯罪,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于打击与威慑犯罪,同时促使犯罪分子自新,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知道,在企业中向个人行贿的,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节可根据犯罪事实确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联系我们contact

more

  • 汤建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5011178658
  • 15011178658@163.com
  • 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 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